【重磅】福清人骑这种电动车上路或按机动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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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9 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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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非机动车管理地方规章,填补了我省此类法律空白。

  但实践中,因非机动车保有量巨大,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如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不规范,受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资源影响,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不完善,“超标电动车”存在用量大、属性不明确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仍较普遍,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全省道路安全畅通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不符合电瓶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交通工具,对其如何管理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与重点。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明确规定此类车辆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此类车辆如何管理并未明确。省内不一样的地区对“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我省各地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一致,甚至不一样的地区司法机关在审理“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醉酒驾驶等案件中,因对“超标电动车”性质的认定不同,相类似案件分别作出有罪和无罪的不同判决,导致执行混乱和司法不公平。

  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电动车”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但由于不符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因此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

  据此,《办法(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不符合电瓶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和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是规定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绿色出行优先”的原则,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通行和停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应负的职责和建设标准。

  三是在法律责任中对因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严重失职,造成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设施等通行条件严重缺失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的办理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对全省非机动车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

  《办法(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本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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