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了一起因快递员违规给电瓶车充电而引发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案件详情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被告人朱某系上海A物流公司的配送员,该公司承接了上海B超市的货品配送服务。
2023年某日,被告人朱某将其配送用的电瓶车锂离子蓄电池放置于B超市办公区内充电,次日该电池因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造成人身损害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应负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近日,江西赣州南康区一民宅内6辆电瓶车被烧,所幸消防员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后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气故障引发。
目前,房东李某华因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4年2月23日晚,山东烟台芝罘区只楚街道一小区业主将电瓶车放在一层楼道充电。晚上11时许,电瓶车充电过程中故障起火,引燃电瓶车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业主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池温度持续升高,超过65°C并持续上升,这是电池爆炸的重要前兆。电池发热可能由外部短路、过充电或物理损伤导致,需及时处理。
电池外壳或单体电芯出现非常明显的鼓胀变形,这显示电池已发生某些特定的程度的不稳定,有较高概率转化为热失控和燃烧。
电池电解液通过密封垫或接头泄漏至外部,这表示电池防护结构已经受损,内部短路的可能性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电池散发出刺激性气味,这可能是电解液分解产生的气体,显示电池反应已经失去控制,发生过度发热和燃烧。
电池监控系统检测到电流、电压或内阻出现异常波动,超过正常工作范围,这显示电池里面已发生一定故障,安全性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