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汇总省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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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29 04: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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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全国各省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汇总省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汇总

  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肇庆市)、浙江省杭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山东省、安徽省等。

  ● 2020年5月,《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相互连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2020年4月,《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支持在居民区建设智能充电桩

  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综合考虑出租车油改电节省燃料费用和出租车日间补电运营时间损失、停车费支出等成本增加因素,以及驾驶员不敢接长单带来的潜在运营损失,按度电0.4元标准(2020年)补贴驾驶员。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并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对消费的人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以及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结算的电费和服务费,本市给予每位消费者5000元补贴。

  (1)公共充电桩:“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2)专用充电桩和换电设施:“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

  ● 2020年3月,《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2020年3月,《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日常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具体如下:

  2020年5月31日(含)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 2020年2月18日,《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在全市路内停车位,符合准停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每日免首2小时临时停车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包括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临时停车费,此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申请门槛:要求建设企业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补贴政策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符合2019年补贴政策的按照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的50%进行补贴;不满足2019但是满足2018年标准的则按照2018年标准的0.1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仅对深圳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对于新能源乘用车,无论是运营还是私人购买,均自2019年6月26日起取消购置补贴。

  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 2019年7月,《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按照充(换)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充(换)电设施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奖励),补贴(奖励)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鼓励各个地区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及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奖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等。补贴(奖励)标准为:

  (1)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2)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3)各地根据本地充电设施建设真实的情况确定本地具体补贴(奖励)标准。建议补贴(奖励)标准为:

  直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85%/总申报容量kW)×申请单位经核查容量kW;

  交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15%/总个数)×申请单位经核查个数。

  ●2019年12月,《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电动汽车车辆补贴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方面的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辆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1)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和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3)补贴标准: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三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9年7月,《关于2019年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给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2020年1月,《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部分)》

  充电桩建设补贴(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 2021年1月12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不含西咸新区)备案、建设、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的投资主体,给予其财政补贴。

  申领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应同时满足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査中无违法违规现象;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住建部门的正式验收;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相互连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等条件。

  对在我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满足以下条件: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的自有产权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此外,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按照“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文件执行期内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市级补贴标准为0.15元每度;各开发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其他区县根据真实的情况在市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进行补贴。

  新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过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主体,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对新购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车辆销售开票、挂牌登记时间应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车辆应被纳入工业与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等相关目录;纯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70千瓦;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300公里等。

  新建充电设施应为固定安装的全新设备,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在个人产权车位(宅基地)的要单独接线,设置独立电表,安装实施工程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 201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取消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的充电费用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补助。

  而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贴,前提是,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

  对居住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社区物业管理耽误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以上内容可能与实际有一些出入,还请已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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