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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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4 06: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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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一桩难求”,小区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受阻,电动汽车充电怎么收取费用……随着新能源汽车日益增多,充电桩慢慢的变成为刚需,相应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为服务南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逐步推动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范化建设,2021年,南宁市住建局发布了《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备受市民关注。如今《细则》有效期即将届满,需继续延期。近日,市住建局梳理了实施过程中收到的问题反馈,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将《细则》修订为《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4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nszjj-。

  如何避免“一桩难求”?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居民小区应依规定要求同步建设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预留安装条件。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原则上不得影响相邻业主车辆的正常通行。

  对于小区现有配电设施不足以满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需求的,鼓励业主委托运营企业或社区物业公司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小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另外,充电设施建设应服从小区管理规定,保证整齐美观,严禁私拉乱接和空中飞线;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可在居民小区划定的公共车位范围内建设;在小区其他公共区域建设时,需经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由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进行施工建设。

  新能源汽车充电该如何计费?这是不少车主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电价政策执行。原则上充电设施计量装置进行集中设置管理。

  对于小区配电设施未移交给供电部门且住户共用一个计量装置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的,用户未向供电部门直接报送装电的,由用户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用电。小区物业公司应明确告知用户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对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行为,申请人可反馈至所在城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经核实后统一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计入物业公司信用信息。

  记者了解到,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包括:材料准备、用电申请、现场勘查、现场施工、竣工验收、抽查核验、日常维护等7个阶段。

  征求意见稿对于材料准备阶段也予以了明确,尤其是在自用桩和公用桩申报材料的要求方面均要求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现场勘查合格后,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对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已移交供电部门或小区配电资产虽未移交但已实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接线点到电表的线路及电表;小区配电资产未移交供电部门且未实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由申请人负责建设接线点到电表的线路及电表。

  充电设施安装核验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报告,供电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接线点到电表的线路及电表进行核验并完成送电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每年组织发改、城市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按不低于本地充电设施保有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充电设施,责令其产权所有人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督促其停止使用。

  自用桩,即自用充电设施,指产权所有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人经所有权人同意拥有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建设的充电设备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充电设施运营商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并向全体业主开放的充电设备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的主体建设的充电设施,属对外运营的按公用桩进行建设管理,属供自我使用的按自用桩进行建设管理。(记者 凌剑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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