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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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智能插座

发布日期:2023-11-28 15: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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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和平时安全使用,规范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安徽省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客车,不包括电瓶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和接入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新建人防工程内建设、既有人防工程内增设充电设施的,应严格执行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RFJ05—2015《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作业规程》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096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DB 34T5075—2017《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技术标准》以及《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2]74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政策规定。

  第五条新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内配建停车位应按规划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纳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第六条既有人防工程内车位需增设充电设施的,由用户或委托的经办人(含充电桩运营企业等 )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或线上APP(网上国网)提出申请,同时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报备。充电设施的使用人负责充电设施的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会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应按照约定处置充电设施。

  第七条既有人防工程内车位增设充电设施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充电桩施工公司,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单位规范施工。

  第八条安装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的安装的地方应合理,严禁在人防围护结构和密闭隔墙上穿墙打洞,严禁破坏人防工程整体的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不得影响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防护效能

  第九条既有人防工程增设安装充电设施时,不应在人防墙体或顶板上钻孔锚固。可在人防底板或承重柱上钻孔锚固,锚固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方式,钻孔直径不大于 12 mm,钻孔深度不超过100 mm,多余孔应采用结构胶填充密实。

  第十条不得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电力线路严禁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应沿预留管道或桥架铺设。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充电设施安装好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资料、实施工程单位资料、人防工程内线缆走向布置及充电设施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国动部门积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监管。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充电设施使用人、充电设施实施工程单位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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